新税法下广告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 发表日期 :2009-08-13 中,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 2008 年 1月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三项期间费用相关规定做了不小的调整,为应对新变化,应在准确把握新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而原规定扣除限额为销售 1500 的可扣除 5‰;1500 万元以上部分,可扣除 3‰。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 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原规定,一般行业企业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2% 予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