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 东省 小水 电管 理 办法 广 东省 人民 政 府令 第 152 号 《广 东 省小 水电 管理办法 》已 经 2010 年 11 月 2 日广 东 省人 民政 府第 十 一届 63 次 常务 会 议通 过,现 予公 布,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 起施 行 。 省长 黄 华华 二○一○年 十一 月十 六日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 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 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 5 万千瓦 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管 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
继湖南、湖北、吉林、贵州等地出台专门的水能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后,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出台了政府规章《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11月26日,辽宁省人大通过了《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水能资源管理立法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确立的水利部门对农村水电的统一管理体制,小水电开发使用权按照招、拍、挂的方式配置,基本建设标准程序以及小水电全额上网,执行保护电价和电网企业足额结算小水电上网电费等条款,很好地解决了管理主体缺位、资源配置无序、安全监管薄弱、规模界定滞后、经营效益难以保障等问题,标志着广东省农村水电工作进入了崭新的法制化管理轨道,将有力推动广东省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全国农村水电的发展提供新的指导和借鉴。《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在没有适用全国的水能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深刻总结水能资源管理成功经验,突破了认识上的种种误区,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辽宁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体制,建立了政府调控下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市场配置制度,规定了规划编制、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等各项措施。成果来之不易,所奠定的制度基础必将为辽宁省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并推动全国水能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