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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01
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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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成都市公建办制 甲 方: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 方: 甲、乙双方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以及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举的原则,为建立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协作关 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 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办发 [ 2008] 2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 签订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如下: 一、乙方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为 ; 2、本项目地址 ; 3、开发建设项目占地面积 平方米,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 项 目 建 筑 ( 建 设 ) 面 积 平 方 米 , 建 设 标 准 按 照 执行。 4、本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为: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二、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乙方建设的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并满足必要的使 用功能。相关

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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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谁所有? 题要 当买卖双方约定不明时,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如地下车 库、会所、超市等)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是开发商,还是 业主?本文就将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谁所有这方面的内容 经过整理后作如下说明: 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往往在商品房之外,将车库等配套 设施单独作价出租或出卖给业主,并且常常开价不菲。这惹 来许多非议。许多人认为,配套设施应属于小区公摊部分, 因此应该属于业主共有,而不应属开发商所有。理由是:配 套设施与商品房之间的关系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消费者既 然购买了作为主物的商品房,就应同时获得对从物的所有 权;对于这一点,即使购房合同无明确约定,也应该视为商 业惯例。这正如我们买电视机的时候,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 约定遥控器的产权归属,根据惯例,也应该推定其属于顾客 所有,而不该让顾客再行花钱购买;第二,目前商品房价格 如此昂贵,配套设施的成本理应已包含在其售价之中,让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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