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和改善县城的 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浙江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本县实际, 设立县城区建筑垃圾临时 堆放点,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 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临时堆放点适用 于县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 安装、装修、拆除以及装饰装 修垃圾的处置堆放。 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 改 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 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章 建筑垃圾进场申报 第三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垃圾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单 位或个人,应当向松阳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申请, 获得建筑 垃圾临时堆放点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