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维护物业管理单位、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 、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 建设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业主管委会 ")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 绿化、 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管理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物业服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6月4 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 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商住楼等。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