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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01
未经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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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4年1月,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吉斯达公司\")向4家施工企业发出了招标邀请,4家公司同月向吉斯达公司发作出投标。同期,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对投标的4家单位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评标,1月29日评议得出结论为:

非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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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斯达公司) 被告: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 2004年1月14日,吉斯达公司因开发建设服饰市场,向四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招标书,同年1月26日至28B,四家建筑公司均向吉斯达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同期江苏省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委派了三位专家评委参与对投标的四家建筑公司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议标。三位专家会同吉斯达公司于1月29日议标,其中一家建筑公司为评标第一名,但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之后也未在其中确定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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