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湖州 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http://www.fccs.com 2010 年 11 月 01日 14:44 湖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 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 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 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房等 ),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 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
优质参考文档 优质参考文档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保证商品房预 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31 号)、《关于进一 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 [20RR]53 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 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 银行 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 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 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 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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