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 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 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 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 《贯彻国务院 “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 的通知(86)水 字第 73 号 1986 年 4 月 17 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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