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 邓 国 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 规定,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据此,卫生部发布的第 49 号部长令《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应当组织 5 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专家应具 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 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 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 数的 3/5。在我区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的专家队伍中,个别人 员已经取得了国家级的资质,大部分人员均取得了自治区级的资质。 部分专家已于第一批进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 第二批专家也 即将进入这个专家库。 随着我区建设项目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