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1996年 3 月,国家计委发布了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制的暂行规定》 ,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 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 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 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 “基础设施项目,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 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 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 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 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