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拨土地上建造的住宅房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前,为解决干部职工住宅困难和社会对住宅 的需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行政划拨土地形式建造了一部分住房。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此类住房已有相当部分上市出售,进入二级 市场流转,有部分住户提出要求补办出让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并征求本区市民意见。 一、缴纳出让金的对象。 已购多层成套商品房土地原属行政划拨的, 原则上继续保持行政划拨形式,房地产可以进行转让,如经金融部门许 可允许抵押。个别住户确有要求补办出让的,由购房者按本意见缴纳土 地出让金。但下列范围不允许补办出让手续: 1、已被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的; 2、被认定为危房的; 3、1985年前建造的住房。 二、补缴出让金的基数及补缴比例确定。根据 2004年 10月份区政 府仑政 [2004]92 号文件
1 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1.按宜市国土资发 [2002]151 号文件和市政府令第 80号的规定,享受房改政 策的房改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收取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让金 =房屋参考价格×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 1% 房屋参考价格见下表: 单位:元 /平方米 级别 年代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2000年后 1250 1150 1100 1000 900 850 800 90年代 1200 1100 1000 900 800 750 700 80年代 1100 1000 900 800 700 650 600 70年代 1000 900 800 700 600 550 500 2.按宜府发 [2002]39 号文件的规定,经济房、集资房等上市交易的,土地出 让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让金 =基准地价×分摊土地面积× 45% 基准地价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平方米 级别 类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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