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申请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的程序和时限 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 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 5日)后提 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 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 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 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 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 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在 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 公安部门应当 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 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 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 况核查工作。 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
4-56、事项名称: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 4-56-1 、事项名称: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审核 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 号) 办理时限: 44 个工作日及 15 日公示期(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 核工作中发现或街道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 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 复查,复查时限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 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各区(县) 上报的 复审材料后,应会同社保、公安、地税、公积金等有关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情况 进行数据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不计入市级备案时限。 )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 资产、 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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