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定额》的通知 新建造 [2010]5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建 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兵团 建设局,新疆军区联勤部,武警新疆部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 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方针政策,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 制工程造价,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 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 序发展。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08)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03]206 号),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 费用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定额自 2010年 10月 1 日起旅行。原 2004年发布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筑初建工程费
国家建造师聘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 房建专业 二级 建造师,经过真诚友好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在 乙方的配合下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条款如下: 一、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即注册成功之日(以建设部网站公示为准)起往后推 年。 二、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资质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年检。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 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 2、合同期间, 甲方负责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相关费用。若乙方因工作原因 , 无法参加再教育学习, 甲 方有义务请人代之学习。 3、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及其它证书原件应在注册成 功后(10工作日内) 及时交还乙方本人保管, 但牵及公司年审须提供有关证书原件时, 乙方有义务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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