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新建造〔 2008〕3 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及《关 于职工全 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 3 号) 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 [2008] 5 号)精神,自治 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 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 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 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基础上, 按照附件所 列调整系数调整。即: 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 2004〕3 号文件基 础上调增; 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 2002〕3 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仿古建筑及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