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 [2011]380 号 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财政局,绥中县建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工 程造价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08 )的相关规定及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的实际情 况,经研究,决定对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中的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 2011年 10 月 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后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人工费。 二、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 费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 进行调整。 三、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 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知规定执行。 四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涨跌 引言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 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对固定价格合同的履行影响巨大。 如果人工、 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施工企业亏损失不能得到追补的话,对整个行业来讲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 因此,人工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能不能调整固定合同价格,如何处理人工费、 建筑材料价格现 异常波动中的法律问题, 关系和谐社会的构建, 更是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和专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 的重点 一、人工费、建材价格异动能否调整原固定合同价格 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工费、 建材价格异动不能调整固定合同 价格。理由有三:第一、固定价格合同是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应全面 履行,不能随意变动;第二、人工费、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属于承包方的商业风险,应由承包方自 行承担;第三、尽管各地都出台了关于人工费、建材价格的调价文件,但它不是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