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优先权,这一规定对解决工程欠款纠纷,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巨大作用。但该条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在实体和程序上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实践中也少有适用该条款成功获得赔偿的判例。因而应对《合同法》第286条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客体、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做出更明确地规定。
—1— 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 20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滁州市城市管 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滁政〔 2010〕130号)进行修 改。现将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 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决定》(国发〔 2002〕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 于同意滁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皖府法〔 2004〕 72号)和《关于同意在滁州市南谯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皖府法〔 2012〕37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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