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行管理 国内外共同沟管理现状 针对共同沟建设和运行的特点,一些应用共同沟的国家和地区, 采取制订法律法规来加强管理,规范各方面的行为。 1、日本在 1963年颁布了《共同沟实施法》,并在 1991年成立了 专门的共同沟管理部门, 负责推动共同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日本的 综合管廊中,国道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一部分 ; 地方道路地下管廊的建设费用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同时地方政府可 申请中央政府的无息贷款用作共同沟的建设费用。 后期运营管理采取道路管理者与各管线单位 共同维护管理的模 式:综合管廊设施的日常维护由道路管理者 (或道路管理者与各管线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负责,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维护, 则由各管线单位自行负责。 2、我国台湾省在 1994年以来,先后制定了《共同建设管线基金 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共同沟建设及管理经费分摊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