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 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工程分公司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有 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概 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2条 工程内容 按消防预算清单采购施工(增加工程量另行核加) 第3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所购材料、设备必须是合格产品,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与清单相符,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第4条 工 期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共计 日 历天。如施工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或停水、停电设计变更等情况,工期顺延。 第5条 工程总造价: ¥ 元 (含发票税) 合计人民币(大写): 详见乙方按甲方设计图要求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9 年 6 月 1 日 10.2 屋内布线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 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 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 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 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 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 可不穿金属管保护, 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 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0.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