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 济 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 均 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 (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 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 民基本生活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 抚养相结 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 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 (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