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2000 年 4月 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发布 )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 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 《消防法》 )和《上海市消防条例》 (以下简称 《消 防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概念 )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 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 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 )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拴 ); (二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 (三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 火栓 )。 第三条 ( 主管部门 ) 上海市公安局 (以下简称市公安局 )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 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