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8年 4月 11日 穗府 [2008]13 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 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 [l997] 第 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 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 (国务院令 [2006] 第 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27元 18元 10元 6元 4元 3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一)一级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