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竣 工 决 算 审 核 规 定 一、审计依据及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 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 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