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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住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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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正文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 区。 在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这样既可以减少用于场地 平整所带来建设投资的增加, 减少施工的工程量, 也避免了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 态环境景观的破坏。 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 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 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 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 因 此,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1992 年国务院令第 100 号,)等国家相关规定予 以保护。当因建设开发确需改造的场地内地形、 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 在工程结束后, 鼓励建设方采取相应的场地环境恢复措施, 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 的改变,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和相关文件。 4.

上海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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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 (试行 )》的通知 沪建建管 [2008]1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 (试行 )》(附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 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 [2008]95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 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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