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 (备案 一、关于验收与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 工 ,依 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一 人员密集场所、 较大规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设工程 , 建设单 位 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禁 止投 入使用 ; (二 其他建设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 可以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 关 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展览馆、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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