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新风系统设计施工规范 规范 2008-04-20 12:00 阅读 52 评论 3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 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必须从工艺、总体规划、建筑和通等方面采取有效的 治理措施。 1.2 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 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1.3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 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排风。 1.4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 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能破坏局部排风 系统的正常工作。 1.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