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目录 一、目录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 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 12 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 3 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 4 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 5 章(系统设计)与第 6 章(消防控 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 3 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 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 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 ①3.1 一般规定、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