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备用电源及其供电时间常见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的有关强制性条文: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10.1.6 消防用电设备 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当建筑内的生产、 生活用电被切断 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 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 的要求。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 消防用电设备 及消防电梯 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 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
消防培训内容 一. 消防法规 我国为了预防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制定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是 1998年 4 月 29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的,于 1998年 9月 1日施行的。 我国消防工作是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群结合的原则, 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 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 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 义务。 二.防火安全制度 1. 每位学校员工都负有保卫公司安全。而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2. 火灾是学校最大的危害必须严加防范,杜绝易燃易爆物品流入学校。 3. 每位员工都必须熟记火警信号,安全出口的位置,以及灭火器材的使用 方法。 4. 每位员工都要做到“三懂三会”既:懂火灾的危害性,懂预防火灾,懂 扑救火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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