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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消防维保考试(整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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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维保考试整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 10 分)附后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六十九条、七十一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 十七条、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七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五 条等条款关于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相关规定。 二、《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0 分) 1、资质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固定工作场所 [≥200 ㎡](3)注册资金 [≥200 万元] (4)职业人员 [≥10 人,其中技师等级或高级职称≥2 人;中级职称或高级技能≥3 人;初级职称或中 级技能≥5人](5)设施配备( 6)管理体系 2、资质变更 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职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申请,提交变更材料。 3、资质复审制度 维保机构资质

消防维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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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方案 一、维修保养建筑名称及面积: 二、维修保养范围和内容 各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消火栓灭火系统、 自动喷淋灭火系 统、气体(干粉)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消防通讯及消防广播系统等相关消防设备设施。 三、维修保养要求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1、每月对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 优先功能、楼层显示功能、联动控制器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火灾广播功能、打 印功能和主备电源自动转化功能进行检查,保证处于正常良好状态。 2、每月按安装总量的 10%采用专用检测设备对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器按钮、 警铃、声光报警器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实验和故障报警实验。 3、每两月进行报警及控制线路维修检查; 每半年对消防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烟感探测器进行吹烟模拟实验(抽检率不得低于 50%)。 4、每月对联动控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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