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维保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提高消防系统的维保及施工质量,确 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消防系统的维保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 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 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 2.1.2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 应具备设备布置 平面图、接线图、 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 2.1.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 施工单位应提交 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 2.2.1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5.4 工程验收 5.4.1 一般规定 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 1) 系统竣工表; 2) 系统竣工图; 3)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 5) 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 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 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 (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 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 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 1 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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