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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18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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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规范消防设施的配置、使用、检查维护等工作,特制 定此规定。 一、消防设施、设备的范围 1、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标识牌、警示牌、应急灯、安全出路指示灯箱、消防通道、安 全门等。 2、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防烟面罩、消 防斧头等。 二、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 1、消防设施、设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未设有消防栓的项目部,室内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每 50平方米配备 4kg的干粉灭 火器不少于 1 具;每个项目的生产场所配备灭火器不少于 10具。办公室、宿舍、小型 仓库等按每两个房间配备 4kg干粉灭火器不少于 1具;每个办公生活区配备灭火器不 少于 4具。 3、所有项目部的配电房、电控室、厨房等消防重点场所,每个房间内配备 4kg的干粉 灭火器不少于 2具;值班室、门卫室等单独建筑配备灭火器不少于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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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2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七年四月五日(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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