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评审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于 2001 年 8 月 20日以公消[2001] 214 号文,向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厅、 局消防局发出通知说: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 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要求,规范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 工作, 现将《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资质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件发布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5年承担过 2项以上建筑面积 4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 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 8 年以上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 5年承担过 2项以上建筑面积 4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 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 有 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 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 职称人员不少于 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人, 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0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不少于 15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 5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