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中消防设施专项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 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 统、干粉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 工程。 (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 准 (一)甲级 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承担过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民用建筑或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以上的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 3项,且 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 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 资质标准中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的规定。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承担过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民用建筑或火灾危 险性为丙类以上的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 3 项,且 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 1 项含有气体灭 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 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 10 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 , 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 型消防设施工程 (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的设计 不少于 2 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且取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