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施工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或简称系统 )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 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 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prepare operating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备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 即动作、 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 专用产品 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
消防施工规范 1.9消防系统安装 1.9.1 安装准备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协助甲方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不合 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办理消防施工进场许可证. (3)所选用的材料必须在消防部门经过登记并具有消防部门发放的准销证. 1.9.2 喷头安装 (1)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不得对 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2)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板手。喷头更换,其规格、型号应相同。 (3)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 10mm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4)安装在易受机械操作处的喷头,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5)喷头安装时,溅水盘与吊顶、门、窗、洞口或墙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 1.2m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