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备用电源及其供电时间常见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的有关强制性条文: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10.1.6 消防用电设备 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当建筑内的生产、 生活用电被切断 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 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 的要求。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 消防用电设备 及消防电梯 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 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