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 财产的安全, 防止因消防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 而 导致消防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一旦发生火灾,不能真正起到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的 作用,为此按《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及市政府 1997年(66)号《成 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二十四条文件精神,需要对消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 以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现甲方将“ ”消防 设施的维护保养委托给乙方承担,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经双方协 商同意,特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服务的消防工程名称: 二、维修服务的消防工程地址: 三、维修服务的消防工程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声光、手动报警按钮、控制模块、消火栓按钮、 火灾探测器、广播、消控室主机) 。 四、维修服务时间: 1. 每季度乙方定期全面检测维修一次,每月按消防维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