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 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火停产停业,对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工程概算 1%-5%的罚 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 告或者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 危险的,开工啊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