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防 产 品 清 单 系统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案登记证编号 防火分隔装置 木质防火门 钢质防火门 防火卷帘 闭门器 防火窗 防火玻璃 轻质隔墙 顺序器 消防安全疏散装置 应急照明疏散灯 应急照明灯 疏散指示标志灯 应急电源集控柜 灭火器 清水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 化学泡沫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卤代烷灭火器 系统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案登记证编号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报警控制器 联动控制柜 集中报警器 区域报警器 感烟探测器 感温探测器 应急广播 手报按钮 警铃 防排烟系统 灭火器 排烟风机 正压送风机 防火排烟阀 防火阀 风机箱 送风口 排烟风口 系统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案登记证编号 气体灭火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装置 卤代烷灭火装置 EBM气溶胶灭火装置 SDE灭火装置 其它灭火装置 泡沫灭火装置 干粉灭火装置 水喷雾灭火装置 防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 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 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 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