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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消防备案、验收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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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 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 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 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 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 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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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名称: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 备案方式: 可自行网上备案;可到消防大队政务大厅(县体 育中心)由工作人员指导备案。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 5 日内向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 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 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 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长宁县公安消防大队 消防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名称: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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