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 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 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 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 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 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 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 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 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 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 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 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 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