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 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 9.11.1 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 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 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 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 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
9.7 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仟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 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 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 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 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应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8 物价变化 9.8.l 合同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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