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引号 信息文号 生成日期 106 2009.12.01 藏政办发〔 2009〕 14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 《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已经政府研究审定, 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 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灾民的基本生活, 规范应 急物资储备管理,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自治区、地(市) 、县(市、区)四级 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各类救灾物资 构成。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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