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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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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暂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提高公路建设社会效益, 促进公路建设的持续发展, 依据交 通部《公路建 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 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整治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勘察设 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和咨询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公路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 时,均应遵守本办法。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 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 留费用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0年1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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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内建造总字 [2010] 10 号 关于调整管理费、利润计费基础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2009年内蒙古计价依据颁发执行以来,陆续收到一些关于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计取基数 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商品混凝土在各地的普遍使用, 导致管理费、利润的计取基数与定额编制期 间取定的基础数据发生了变化。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测算, 决定对费用定额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的 管理费、利润、通用项目措施费的计费基础进行调整。 具 体调整办理如下: 1、商品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运输费和泵送费的,每 m3商品混凝土按 60元计入单位工程或 分部分项工程(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人工、机械费内,作为计取管理费、利润和通用措施项目 费的基础(其中:人工费 40元、机械费 20元)。 2、商品混凝土价格中,已包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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