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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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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 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 《煤矿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并符合“系 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2012年 6月底前,所有煤 (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国税2012年第1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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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 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 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 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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