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镇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 开发,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 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增长,打造 旅游名镇品牌。 第二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村建设中心” ),主要职责是: [一 ] 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 二 ] 负责组织和监督刘秀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 [ 三 ] 负责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 四 ]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 五 ] 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造址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