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监督管理 1、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 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 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 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 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 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 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 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 以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
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监督管理 1、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 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 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2、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 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 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 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 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 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 以处罚。 3、对弄虚作假、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