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加强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 2007〕258 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 [2010]59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 工作的意见》(成府发〔 2010〕1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 (含高新区,以 下简称中心城区 )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审核、配售及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 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 保证供应的 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