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 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 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 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具有政府采购 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采 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 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 2007〕85 号 2007 年 6 月 20日 市财政局等五部门报送的 《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批转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财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审计局 西安市监察局 2007 年 6月 18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西安经济发展,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提高政府债务管理,规 避债务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根据约定或特定情况下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 府)作为最终债务人的债务。 特定情况仅指虽无将市政府作为最终债务人之约定,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 定将还本或付息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含部门预算)之情况。 第三条举借政府债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