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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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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4月 24 日省人民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 府令第 241号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 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在《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 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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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建设行政执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保 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促进城市品位的不断提高, 更好地营造我市良好投资环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西安经济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综合 验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综合验收工 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取得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 后,方可 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领房屋产权证、 退还档案保证金和移交配套设施时, 必须提供《西 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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