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 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经房办 )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 监督、管理工 作。 第三条 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 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并指定相 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 理布局, 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半 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
2011 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两限房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 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 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 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 、成员中患有大病 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 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 护、 环境整治、 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已按京 建住〔 2007〕1129 号、 1175 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 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 放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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