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 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 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不得分离。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做好城市 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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